2013年以來,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伙同犯罪嫌疑人魏某斌、林某龍、朱某文、席某明等人先后注冊設立福建嘉沁房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沁公司)等10多家公司,陸續將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網羅麾下,大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做大成勢,形成了以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為首,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等人積極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據介紹,該組織以公司活動為幌子在福州大肆實施高利放貸活動,在放貸過程中任意實施設套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以暴力威脅、毆打等手段強索以詐騙手段設立的債務,并通過提供虛假證據從而達到侵占他人財產的目的。該組織為非作惡、稱霸一方,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福州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這個團伙是怎么作案的?
來了解一下!
▼
第一步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無放貸資質)以公司名義招攬生意,以個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看點費”“手續費”“砍頭息”“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陰陽借款合同、虛高借款合同以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處置委托書、訴訟特別授權委托書等顯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類合同,同時要求被害人辦理上述委托的公證手續和辦理高額債權房產抵押登記。
第二步
制造虛假銀行流水
放貸人員誘騙被害人制造銀行流水,向被害人賬戶轉賬后,讓被害人將“砍頭息”及各種名目的費用等轉賬到另一指定的賬戶,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體現的全部款項的假象,使被害人借款的事實成立;部分犯罪嫌疑人將虛高后的借款金額轉入被害人銀行賬戶后,要求被害人取現金返回,今日國內新聞,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被害人實際金額少于借款合同金額。
第三步
肆意認定違約
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并制作銀行走賬流水后,通過“被害人還背負其它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被害人“違約”,或利用之前蒙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托、抵押等材料以過戶被害人房產實施威脅,肆意額外索要高額手續費。
第四步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明知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多次通過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借新還舊、借本還息予以“平賬”,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產的目的。
第五步
軟硬兼施“索債”
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實施或雇傭社會閑散人員采取暴力手段或軟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施壓“索債”;或篡寫之前蒙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托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甚至使用被害人簽訂的委托書和房產買賣合同直接過戶占有或賣掉被害人房產。
真實案例
本案被害人之一林先生2017年6月到嘉沁公司子公司東升公司借款,被蒙蔽單方面簽訂借款合同、收條、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并辦理了房產交易委托公證、房產抵押登記等,東升公司騙取了房產的買賣、收款等處置權。林先生出具22萬元借條,在收到東升公司轉賬22萬元后,被收取1.85萬元“砍頭息”“看點費”等費用,實際借得20.15萬元。
同年7月因林先生需要繼續借款,東升公司王某某、黃某某答應幫忙辦理銀行抵押貸款騙取了林先生位于臺江區上海新苑的房產證,并以辦理銀行貸款需要走銀行流水為由,騙取林先生提供銀行卡配合制造林先生收款的銀行流水,先后向林先生銀行卡轉賬200余萬元再轉走,造成林先生借款200余萬元的假象,瞞著林先生將抵押的房產過戶轉移占為己有。期間,因林先生妻子反對以房產抵押借款,王某某、黃某某偽造了上述房產的房產證繼續蒙騙林先生。
之后,王某某、黃某某等人以同樣的方式誘騙林先生以其閩侯博仕后龍港城的房產抵押借款。在林先生沒有實際借款的情況下,于同年9月將房產過戶到東升林某某名下。林先生實際借得20.15萬元,2套市值400余萬元的房產被騙走。
上一篇:武平:林權抵押金融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