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17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關檢決字〔2019〕1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關檢決字〔2019〕135號
當事人:龍巖海助貿易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東肖鎮龍工路6號劍橋商務區1號樓3樓320室,法定代表人:陳天助,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00MA328CPBXW。
2019年7月7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普路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由車牌號為粵ZDH79港貨車承載。該車承載報關單1份,單號為532020190205215296。7月7日,經海關查驗發現申報貨物中夾帶了未報檢的木條90千克、木板35千克。當事人向海關報檢的動植物產品與實際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陳述報告》、《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國內新聞,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